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諸島聯合會議第法規投票(含修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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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4-3-27 12:31:59 | 顯示全部樓層 |閱讀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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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樓主| 發表於 2004-3-27 12:34:43 | 顯示全部樓層

Re: 諸島聯合會議第法規投票(含修訂)

我先來投票作示範

1B 同意

2A 同意

3A 同意

4A 同意

5B 同意

6C 同意

7B 同意

補償規章B 同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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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4-3-27 16:43:37 | 顯示全部樓層

Re: 諸島聯合會議第法規投票(含修訂)

1.D
2.A
3.C
4.A
5.A
6.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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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4-3-27 18:45:57 | 顯示全部樓層

Re: 諸島聯合會議第法規投票(含修訂)

1.D
2.都不同意
3.B
4.C
5.B
6.B
7.A
補償規章: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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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4-3-27 18:54:39 | 顯示全部樓層

Re: 諸島聯合會議第法規投票(含修訂)

第一規章:
不得因任何理由開始分島,如犯者:
   b   .初犯者先作一天警告,再犯則立即滅島(分島主島一起滅)

第二規章:
有關ip相同的島
   a.   給予一天時間作解釋,必須付上一個如學校email或付費email作証明,不能証明者將視作分島

第三規章:
對同ip島的限制:
   c.   同ip的島不可以互相轉送金錢,人口,及不得在非緊急下轉送食物(之後食物不得賣出)

第四規章:
不得因一些島嶼長期沒有活動為由加以攻擊(就是那上不動等死的島):
   d.   初犯者給於一天時間之警告,再犯者則施以軍事制裁(只消滅飛彈基地及森林),如對方以攻擊都市作反抗,則施以滅島攻擊

第五規章
打怪時的飛彈使用限制如犯者將以第四規章的方式處分)
   d.   可使用怪獸誘導彈,誘導彈,pp,及spp,如做成破壞,必須按補償條款作補償(包括看不到的海底飛彈基地)

第六規章
海域上船隻的所有權問題如犯者將以第四規章的方式處分)
  :-D b  :-D .不得攻擊任何於別島出現的船隻(未歸化的海盜船例外)

第七規章
誤炸他島(因按錯地方)
  :-D b  :-D .初犯如無損失,給予警告了事,如有損失必須作補償.多次再犯則進行軍事制裁(只消滅飛彈基地及森林),如對方以攻擊都市作反抗,則施以滅島攻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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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4-3-27 19:01:33 | 顯示全部樓層

Re: 諸島聯合會議第法規投票(含修訂)

1.D
2.A
3.B
4.A
5.D,E
6.B
7.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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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4-3-27 19:30:00 | 顯示全部樓層

Re: 諸島聯合會議第法規投票(含修訂)

1.D
2.A
3.C
4.D
5.DE
6.B
7.AB
補償規章.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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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4-3-27 20:45:30 | 顯示全部樓層

Re: 諸島聯合會議第法規投票(含修訂)

1.D
2.A
3.A
4.D
5.E
6.B
7.A
補償規章.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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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4-3-27 23:52:45 | 顯示全部樓層

Re: 諸島聯合會議第法規投票(含修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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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A
3.C
4.D
5.E
6.B
7.B
補償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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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4-3-28 00:52:07 | 顯示全部樓層

Re: 諸島聯合會議第法規投票(含修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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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D,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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