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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4-3-27 18:54: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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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諸島聯合會議第法規投票(含修訂)
第一規章:
不得因任何理由開始分島,如犯者:
b .初犯者先作一天警告,再犯則立即滅島(分島主島一起滅)
第二規章:
有關ip相同的島
a. 給予一天時間作解釋,必須付上一個如學校email或付費email作証明,不能証明者將視作分島
第三規章:
對同ip島的限制:
c. 同ip的島不可以互相轉送金錢,人口,及不得在非緊急下轉送食物(之後食物不得賣出)
第四規章:
不得因一些島嶼長期沒有活動為由加以攻擊(就是那上不動等死的島):
d. 初犯者給於一天時間之警告,再犯者則施以軍事制裁(只消滅飛彈基地及森林),如對方以攻擊都市作反抗,則施以滅島攻擊
第五規章
打怪時的飛彈使用限制 如犯者將以第四規章的方式處分)
d. 可使用怪獸誘導彈,誘導彈,pp,及spp,如做成破壞,必須按補償條款作補償(包括看不到的海底飛彈基地)
第六規章
海域上船隻的所有權問題 如犯者將以第四規章的方式處分)
:-D b :-D .不得攻擊任何於別島出現的船隻(未歸化的海盜船例外)
第七規章
誤炸他島(因按錯地方)
:-D b :-D .初犯如無損失,給予警告了事,如有損失必須作補償.多次再犯則進行軍事制裁(只消滅飛彈基地及森林),如對方以攻擊都市作反抗,則施以滅島攻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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